(2) 阳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交易密码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行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以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该类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的现金和转账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4) 乙方超信用额度用款,甲方对超信用额度部分按5%收取超限费.
(5)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外使用阳光信用卡,均计入其阳光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